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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诉讼中债务利息的确定

作者 王众、倪豪鹏 编辑 吴雨星

2019-04-23 辅德法评

目前在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判例中,不同法院会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对债务利息使用不同的表述方式,如“判决计算利息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和“判决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对于逾期履行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表述方式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对于金融借款的债务利息亦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判例,这些裁判差异化也对金融行业带来一定的困扰笔者根据以下案例具体说明:

某银行因贷款人王某未按期偿还抵押贷款113万,利息8万余元,遂通过起诉王某的方式确认了本案债权,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13万元,利息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于2017年1月1日经公告生效,被告王某不配合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对抵押物王某的住房采取了评估、拍卖措施,很快王某的住房在网络拍卖平台上最终以167万元的高价成功拍出,本案债权已经得到了初步实现。可是因为判决书的上述表述导致法院和银行对本案实际应发款项,即银行此时可以实现的债务数额出现了实质上的分歧下面就此案例的判决表述对最终债务金额的影响做以下分析(上述案例系真实案例为方便计算略作调整):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利息的规定非常明确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所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非字面上理解的“加倍”,而是按司法解释直接规定的利息标准,即未偿债务除却一般债务利息部分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那么“迟延履行期间”由何时起算,这就涉及到了“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结合法律规定与上述判决,该判决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判项第一条说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款,则得出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017年1月10日。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期怎么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抵押物拍卖成交裁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银行最终可以实现的债权数额:

113万(本金)+8万(截止起诉时2016年2月23日按合同标准计算的利息)+一般利息21万(按合同标准计算子2016年2月23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313天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算至2018年3月21日即法院裁定抵押物成交之日止444天,每天按未偿本金113万元的万分之1.75计算,)=113万元+8万元+15万元+87801元=1447801万元

如果按照当事人的理解,加倍支付利息应当是:113万本金+8万+15万+按合同标准计算444天的利息,本案计算大概为23万=174万元。

可见两者之间的差额很大,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判决中表述的含义,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会对案件债款的期待过高,进而发生预期利益与实际可得利益发生偏差时不易接受

我们认为银行的合同利息是系统计算的应当一直计算到贷款还清之日止”,这是金融业大多数人认为案件胜诉后银行应得的利息收益。这种理解并没有错,如在浙江广州很多法院对于上述案件将会在利息部分表述为:“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在这之后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则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形成一种惩罚性的效果,督促债务人尽快还款。但是在一些城市,法院的判决基本同上述案例,最终实现的债权数额与银行自行计算的利息产生很大的偏差因此,在办理银行等金融借款案件中,应当尽量从以下方面规避上述风险

1、与债务人通过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可以约定逾期不履行偿还债务则按合同约定利率向行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债务本息之日止。因为调解书系双方自愿达成,法院不会在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过分干涉,因此积极的与债务人在法院达成调解书,可以有效规避因为上述类型的判决引起的利息差距;

2、上述案例中,某行对王某欠付的贷款本息,通过银行内部系统进行利计算,结果最终发放执行款时,因为法院只能按照判决内容及法律规定计算实际发放款数额,银行此时取得款项无法清偿系统内计算的本息,使得银行内部处理此类情况出现困难故金融行业应当对所在地区法院在此类案件判决和执行中形成的通常做法做到及时掌握,并形成决策,在内部措施上应对好此类情况

3、判决后应当及时启动执行程序以期尽快实现债权。众所周知,利率差距越大,利息随时间延长而产生的差异就越大,因此在判断出借款人可能发生风险时,因及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尽快实现债权,避免更大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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