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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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过程中律师职责

作者 丁惠军 编辑 吴雨星

2019-11-22 辅德法评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9月,某食品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债券期限两年,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6日。还本付息方式采用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9.5%每年,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固定不变。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2013年10月18日,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食品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协议》,认购其中的5000万元。2013年9月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基金高收益债券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设立资管计划,实际持有涉案债券,持有数量为5000万元。
根据承销商和食品公司出具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显示,2013年4月16日,某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证人)出具担保函,为该笔债券向持有人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
另,涉案债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人聘请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对债券发行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载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合法有效。
2015年11月6日债券到期后,食品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承担债券足额兑付义务,导致产生纠纷。为此,某股份有限公司将保证人诉至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人抗辩未提供保证担保,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担保函中保证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均系伪造。后某中级人民法院以涉案担保函中保证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判决驳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113号)第六条规定,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勤勉尽责,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涉及提供担保的,应当核实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依法合规发表专业性意见,不得在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应当对债券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监管机构亦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小结】
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常规业务,同时也带来极高的风险。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判断案件事实,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有必要时还应当现场调查,尤其是涉及到签字盖章时应当进行当面核对,留存工作底稿或现场影像等资料,以确保真实有效。如上述案例中,律师事务所仅收取伍万元律师费,却要面临壹亿元的赔偿责任,不可谓是教训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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