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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债务 是否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高婷 编辑 吴雨星

2020-05-27 辅德法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债务,如果银行追债或者双方离婚了,卡债该由谁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辅德律师以案说法,就这个问题发表以下见解,以便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案例:张某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张某某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家用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值28万元,其中叶某以自己个人名义申办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了8万元,后长期以俗称“刷卡养卡”方式每期偿还该笔信用卡欠款,长达两年多的时间。XX年X月,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要求这笔八万元信用卡欠款至今处于“刷卡养卡”的倒贷状态,至今未能偿还,该款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分担。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对被告主张的这笔信用卡欠款因多次归还又借出,无证据证明消费用途系购买车辆,且离婚诉讼期间仍有归还借出的记录,但无证据证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支出,故对于被告个人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依据: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进一步厘清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问题解析:

夫妻一方透支个人信用卡造成债务,如果银行追债或者双方离婚时,欠款该由谁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认定: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还款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债(《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承担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4.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但卡债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等),为共同债务。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信用卡持有人叶某刷卡其实是为了购置家庭共同财产,但因之后多次刷卡倒卡偿还该笔信用卡债务,导致诉讼时无直接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亦无证据证明张某某认可该笔消费的真实目的,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叶某该笔债务被发卡银行诉讼主张要求还款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亦无法举证证明该消费是用于叶某与张某某家庭生活所需,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其只能要求叶某一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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