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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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效辩护

作者 田磊 编辑 吴雨星

2020-05-27 辅德法评

一、有效辩护理论的提出


有效辩护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刑事辩20世纪60年代有效辩护的理念起源于美国,到80年代后,随着国际性与地区性人权公约的发展,有效辩护的理念逐步渗透到了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由此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有效辩护理论。

二、中国的有效辩护制度


随着刑事辩护制度的逐步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有效辩护的问题,有关于介绍、分析和评价有效辩护制度的著作开始出现,学者们对有效辩护制度基本都持肯定的态度,并提出了在我国中引人这一制度的具体构想。但是,在美国将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视为其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并通过判例法将宪法第六修正案视为这一权利的宪法渊源,这显然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我国尚未建立有效辩护制度的现实情况下,研究者更应该做一个制度的观察者和现实的思考者,在中国的制度变迁中发现引入有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

三、辩护技能在有效辩护中的体现


(一)案件中被隐匿的事实


【案例1】薛某某,男,原系神华宁煤集团宁夏灵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科员。灵武市检察院指控薛某某自2011年,代马某某等36人办理工伤补偿申请,从中收取54万余元好处费,构成受贿罪。

本案律师调取神华宁煤集团宁夏灵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信息,发现以下事实被隐匿:2002年原灵州集团、太西集团和亘元集团组合成立宁煤集团。同年,由区政府以宁政发(2002)109号文件批准将灵武矿务局交由宁夏煤业经营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9日宁政函[2003]1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宁夏灵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原则同意宁夏灵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及公司章程,公司资本组成形式为“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6192万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银川业务部以原债转股出资106138万元,共同组建宁夏灵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2330万元。”2004宁夏煤业集团以原宁夏灵州集团(包括磁窑堡煤矿、灵新煤矿等多家单位的资产)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共同组建成立宁夏灵信煤业有限公司。作为灵信煤业股东之一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010年6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2日,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由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性质变为股份制的国有控股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灵信公司自此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灵信公司的营业执照也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

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薛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检察机关受贿罪指控不能成立。

(二)案件被忽略的事实


【案例2】杨某某原系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指控其在审查谢某某等人贷款资料时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审查,造成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十余万元贷款资金被诈骗无法追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1)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状况由归集管理科具体负责,副主任杨某某并不分管该科室,所以起诉书指控杨某某不认真审核贷款申请者缴存情况的指控不符合客观事实。(2)在杨某某分管的审批环节,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已经结束,杨某某的职责归结为一点:书面审批贷款的额度和贷款的期限。

被忽略的事实一:本案中杨某某仅仅是通过提交的各种资料负责形式审查,对贷款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客观上是没有办法作出判断的。

被忽略的事实二:本案公积金贷款符合自治区相关贷款规定。最终裁判结果:无罪

【案例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陆海峰与魏某某酒后在兴庆区商城南大门下车欲过马路,遇马某某驾驶出租车由东向西从陆海峰、魏某某身边驶过,陆海峰称马某某撞了他,两人发生争执,陆海峰拍了马某某的车顶一把,马某某下车后对陆海峰拳打脚踢,他人拉架时,陆海峰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陆海峰系中毒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受伤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忽略的事实:根据电子监控录像,确定无疑证实被害人陆海峰死亡的直接原因和决定原因是被两个出租车司机在拉架时意外倒地所致。两个拉架的出租车司机为阻止双方厮打,无意中将被害人向外推开时,被害人陆海峰仰面倒向地面,与地面发生猛烈撞击。上诉人拳击击打的部位为被害人面部,与其枕骨一次所形成的12厘米骨折无法对应。至于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所称,上诉人的拳击行为导致被害人“发晕、发闷”,纯属无任何事实依据的主观猜想,被害人的死亡与拳击无直接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1)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律师在这样一个又一个的司法活动中应当做什么?一件事努力不为自己的工作留下任何的遗憾。在诸多冤假错案中,我们已经纠正的冤错案尚未发现一起是律师做有罪辩护的。我们做这样的努力:你的观点你的努力可能暂时达不到你想追求的结果,但必须要做到,你的所有工作和努力都会记载在卷宗里,而这个卷宗就是历史,当把卷宗翻阅出来时,我们要说这个律师当年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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