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德简讯丨辅德学苑第五十二期——从仲裁员视角,看律师如何专业代理劳动争议
2025-11-03 作者 黄涛 编辑 吴雨星

作为同时担任平罗县及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的资深律师,黄涛律师自2024年1月以来已参与审理50余起劳动仲裁案件。他结合自身“双重视角”——既是代理人又是裁判者——围绕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的专业表现、常见误区与实务技巧,展开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一、专业,是劳动法律师的执业之基
黄涛律师以一起索赔金额高达849万元的工伤待遇纠纷为例,揭示了律师在专业素养上的差距。
该案中,劳动者因工致二级伤残,代理律师却提出了缺乏法律依据的“营养费”“高额精神抚慰金”等请求,并错误引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为主张依据。这不仅削弱了案件说服力,更在无形中抬高了当事人的期望,引发后续的信访与维稳风险。
黄涛指出:“律师不仅要尽力维护当事人权益,更要立足于法律依据,理性判断、专业表达。”
二、发言可以大胆,但不能“信口开河”
在另一起“工伤赔偿协议撤销案”中,被申请人律师在庭审中声称“仲裁委无权撤销协议”,并引用“司法口文件不适用于社保口”等不严谨表述,甚至使用宗教用语,引发仲裁员强烈反感。
黄涛强调,律师在庭审中的每一句话都应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切忌情绪化表达或脱离法律框架的辩论。否则不仅影响案件走向,也可能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
三、经济补偿金中的“年限”与“事由”之辨
在涉及跨年代工龄计算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案件中,黄涛律师系统梳理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关系。
他明确指出:
- 工龄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应当连续计算;
- 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单位未足额支付不构成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
四、与仲裁员沟通的艺术:尊重与专业并重
黄涛从仲裁员的视角提醒青年律师:
- 尊重仲裁程序,理性表达观点;
- 不质疑仲裁员专业能力,不流露对抗情绪;
- 发言简洁、聚焦法律与事实,避免情绪化与主观臆断。
“即使不能让人喜欢,至少不要让人反感。”——这是他在多年实务中总结的沟通底线。
五、专业化之路:向上向前终向好,愈险愈艰终愈达
黄涛律师引用《师说》中“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与在场同仁共勉。他鼓励青年律师沉心钻研劳动法专业,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贡献力量,也为实现自我价值与职业成长持续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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