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约稿丨对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法律适用的解析
2020-12-02 作者 马东江 编辑 吴雨星
文章导读:
在贪污贿赂型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身份,无疑是纪委监委、检察官、法官、律师办理案件的焦点。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了立案、定罪、量刑。
面对如此重要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作以逻辑性的梳理,以期能够呈现出一个递进式的、立体式的认定标准。本文的结构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企业性质是法律适用的前提;第二部分逻辑性的展开对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标准;第三部分初探了“内部委派”的组织限制;第四部分评析了创设“内部委派”的司法解释的时效问题。
提笔总是信心满满,落笔却是遗憾万千。本文有太多的不足,我希望自己能够在今后的思考中加以完善、改正。当然这不能闭门造车,而是有赖于法律共同体的交流、批评、指正及司法实践。
结语:
刑罚终究是要落在每个鲜活的生命之上。因此,对于刑法,我们必须苛刻,让其有血有肉,而不是冷冰冰的凝视着世人。这需要法律人的共同努力,研读法条、寻找判例、强健体魄,在个案中去推动共同认知的形成。正如日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佐藤博史在其《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一书中所言:“刑事辩护是为维护人权而斗争的,这意味着刑事辩护不仅仅是为了眼前的委托人(被告人),也是为了未来的委托人以及所有的市民。与追求私人利益(私利)受个人自由支配的民事世界的原理不同,追求公共利益的法定主义(如罪刑法定主义、强制处分法定主义)贯穿整个刑事司法领域。犯罪无论多么微小,一般都涉及公共领域,正如作为追诉者的检察官不是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样,辩护人不仅仅是为了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