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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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约稿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思路——应当将追赃挽损、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辩护要点

2021-10-29 作者 薛波 编辑 吴雨星

主任有话说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刑事辩护一定要有刑案整体思维,将挽回投资人损失和被告人刑事责任合并考虑,追求辩护的社会效益、实质正义,从而促使法院审理工作取得实效。薛波律师的辩护工作能够取得最佳辩护效果,就是把握了此类案件的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宁夏***公司及被告人***共同出资500万元申请注册成立宁夏***公司,该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形下,通过公司职工及亲朋好友口口相传,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10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9亿余元。截止案发前,尚有0.9亿余元本金未归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涉案人数较多,金额巨大,案情复杂。一般而言,主体是否具有非法性、宣传方式是否具有公开性、手段是否具有利诱性、被害人是否具有社会性,应当构成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以及数额计算、主从犯认定是否准确;鉴定主体、资质、鉴定检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规范要求;是否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辩护要点。

但除了对上述常规辩护要点进行梳理之外,还必须从整体上分析案件发生的背景,并提出切实可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方案。因为,此类案件涉及的人员众多,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若机械地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判处较重的刑罚,不但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也容易导致资产贬值,使投资人的损失无法挽回。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第四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之规定,本案所吸收的资金均用于生产经营,公诉机关已在《起诉书》中给予了客观的认定,能否积极清退所吸收资金便成为本案被告人能否从轻处罚的关键。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辩护人将如何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与办案单位、委托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辩护人动员被告人及家属积极清理、评估资产、成立资产清退小组,确定投资人代表、发布投资款返还公告,筹划召开投资人会议、制定资产清退方案,最终取得了实效。


办案效果

被告人之子***在被羁押1年5个月后,检察院认为无羁押必要,人民法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在被羁押近5个月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虽然案件尚未宣判,但将两被告人取保候审,让其出面处置资产,与投资人协商投资款清退事宜,最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损失的观点,得到了办案单位的支持。辩护人相信,随着投资款项清退工作的深入推进,和投资款的有效返还,一定能使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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