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约稿丨上饶宠物狗“无害化处理”行为之法律分析
2021-11-24 作者 张玥 编辑 吴雨星
一、尚无医学病例证实新冠病毒能够在人与动物间进行传播,不应在未明确的情况下私自扑杀家养宠物犬。
二、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该事件中对未染疫家养宠物进行扑杀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三、本事件通报所提及的对家养宠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缺少法律依据。
四、“防疫”不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理由,在为疫情防控采取封控措施的同时,执法也应当具备相应温度
在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刘某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法院认为刘某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