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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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约稿丨上饶宠物狗“无害化处理”行为之法律分析

2021-11-24 作者 张玥 编辑 吴雨星

针对近期发生在上饶的事件,相关人员进入未确诊居民家中,对家养宠物狗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是否严格在法律框架下行事值得我们探究,笔者就该事件从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相应分析。

一、尚无医学病例证实新冠病毒能够在人与动物间进行传播,不应在未明确的情况下私自扑杀家养宠物犬。


疫情之初,国家卫健委专家曾表示,“我们没有发现有宠物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再传给人,尤其没有发现病人感染冠状病毒以后,让猫和狗发病的情况。病毒是有种属屏障,不是随便可以跨越。”(来源:2020年2月3日湖北召开中央指导组医疗救治专场新闻发布会)

近期,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专家卢学新也表示,“目前有关新冠病毒还没有累积足够的数据,还不能确认新冠病毒是否可以在人和动物间循环传播”(来源:2021年9月29日 澎湃新闻)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明确,是否采用扑杀、无害化高压灭菌处理,取决于是否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但目前全世界范围内,鲜见新冠肺炎人畜共患的相关报道。

动物能否造成人类感染新冠病毒尚没有科学定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更未将新型冠状病毒补充进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条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因此,在未明确动物可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况下私自扑杀家养宠物犬,实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该事件中对未染疫家养宠物进行扑杀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对扑杀染疫动物的程序和实施前提有明确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而只有在认定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根据前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扑杀措施的前提是发生公共危害的紧急性和手段必要性。在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决定并公布将新冠病毒收录于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且未纳入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情况下,即便工作人员发现可能存在动物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其职责也仅能是及时报告、隔离,不具有直接处理、扑杀动物的权力。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该法律所规定控制或扑杀的前提是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而扑杀措施所适用的对象也应当是“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但本案在家养宠物犬不属于“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范畴,也并无上级政府的决定及公告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应规定,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

即便行为人系经地方政府要求且具备行政执法权限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为前无公告、行为手段缺少法律依据、且行为结果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同样涉及行政程序违法。

三、本事件通报所提及的对家养宠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缺少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六章中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手段所的对象应当系“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染疫动物尸体,而上饶事件中是针对配合防疫规定进行集中隔离的非确诊病例家中的活体宠物狗,实际已经脱离该手段的适用范围。

并且在2017年7月3日,农业部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明确细化了无害化处理的各手段及实施细则,并且在处理环节应建有台账和记录,本次工作人员的处理行为不是真正的无害化处理。

四、“防疫”不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理由,在为疫情防控采取封控措施的同时,执法也应当具备相应温度


在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刘某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法院认为刘某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案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柏浪涛认为:在侵犯财产罪中包括有生命的动物,动物园饲养的熊属于动物园的财物,当然受侵犯财产罪保护,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将动物视为财物不存在障碍。该事件中,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扑杀家养犬,已实际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利。

司法部于2020年2月24日印发的《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中明确,要坚持规范执法、避免过度执法,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疫情初发至今已历经近两年的考验,而全国多地对于处理封控居民与家养宠物饲养之间,交出了人性化隔离方案答卷,其中包括:
1、居民被隔离宠物可随行
2、可留一人居家隔离照料宠物
3、相关工作人员帮助照料家养宠物
4、征得同意后无人照料宠物可寄养

人与动物以及大自然间的关系应当系相辅相成,康德提及:“如果要不让情感枯竭,就要学会关怀动物。因为,如果一个人对动物冷酷无情,那么他对其他人也会一样。从一个人对待动物的态度中,我们可以略晓其善心。”在防控疫情的过程中,以居民积极配合封控管控措施为必要前提下,执法者也应当考虑在安置家养宠物犬的问题上体现出人性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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