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宁夏某公司借款给安家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约定,如安家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安家公司用正在建设的商品住宅抵顶所借款项。后宁夏某公司以安家公司不履行借款合同为由将安家公司诉至法院。
张鹏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后承办此案,认为宁夏某公司出具的顶账房屋交接单证实:宁夏某公司将安家公司抵顶的房屋全部另行出售或再次抵顶给他人,并要求安家公司将手续办到他人名下。安家公司办理房屋抵顶手续的前提是宁夏某公司给安家公司出具抵顶通知单等手续。因宁夏某公司没有将全部抵顶的房屋售出或将抵顶的房屋再次抵顶给他人,导致抵账房屋至今没有办理完手续,责任在宁夏某公司,安家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另外,本案不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一、二审法院判决均采纳了张鹏律师代理意见。
张鹏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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